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靳先生与杨女士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
发布日期[2018/5/31]

靳先生与杨女士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。2007年1月,靳先生购买了原宣武区的一处房产,房屋总价款96万余元。靳先生的父母出资62万元交纳买房首付款,此后还给靳先生共计13万元还房贷。剩余房屋房贷一直主要由靳先生偿还。

       婚后,杨女士提出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加名。2009年7月,靳先生与杨女士共同领取了房屋产权证,两人各享有房产一半份额。

  靳先生说,他无偿赠与杨女士50%的房产份额,是为维护夫妻和睦、家庭稳定的善意赠与行为,可杨女士在赠与完成后仅4个月,就提出离婚分割财产。靳先生认为,前妻的行为违反善良风俗原则,从而使他善意赠与行为的目的不能实现,应依法撤销。

  杨女士在庭上表示,靳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,涉案房屋基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登记在双方名下,按份共有各50%产权。

  法院判决赠与完成

  法院认为,靳先生与杨女士登记结婚后,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前重新约定各自对于房屋的共有份额,并领取了房产证,靳先生对房产的自愿处分行为可视为夫妻间的赠与行为。依据赠与合同和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,诉争房屋在双方达成赠与合议并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后,赠与行为已全部履行完毕。

  靳先生现以杨女士在领取房产证后4个月就提出离婚,违背其善意赠与的初衷为由要撤销赠与。但是,靳先生的赠与行为并没有明确约定附随义务,因此靳先生主张撤销赠与杨女士房屋50%产权的行为,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简而言之,靳先生将自己的一半房产赠与妻子,却没有明确约定以婚姻存续、白头到老为条件,在赠与完成后,即便两人离了婚,靳先生也没有了撤销的依据。

  律师说法:只加名不约定存在风险

  专业的婚姻家庭法律律师分析说,夫妻间经过合议,夫或妻将自己的个人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、换成对方的名字或是减去自己的名字,只要没有支付相应对价,并完成了产权登记,通常视为夫妻间有效的财产约定,也是一种赠与行为。一旦赠与完成,赠出一方想要撤销,除非能够证明受赠方没有履行附随义务,或者能证明自己只是形式上加名,并无赠与意思,否则很难推翻当初的赠与协议。

  此案中,靳先生没能撤销赠与的关键,就是他没有明确约定妻子受赠房产后的“婚姻”义务。所以说,公民在房产加名、减名、更名时,应该订立完善明确的约定,充分说明赠与的真实意思以及受赠和撤销赠与的条件。

  私家侦探从律师处了解到,即便房产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,也不意味着在分割财产时,必定按照物权登记的比例进行分配。“法院可能考虑房产历史来源、双方对获得房产的贡献、出资多少、婚姻存续时间长短、一方有无过错以及子女抚养等综合考量双方份额,补偿折价,各地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中,多有在10%至30%幅度内掌握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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